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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頁 工資集體協商合同書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九號令頒布的《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 全國總工會辦發[1998]第13號《工會參加工資集體協商的意見》和溫政發[2001]157號《溫州市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實施意見(試行)》的有關精神,結合本集團公司的實際情況,集團公司與職工代表經過充分的研究和相互協商,簽訂本協議,并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 本協議期限自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
第二條 工資協議
1、工資制度:實行計件工資制、動態結構工資制和崗位效益年薪制。
2、工資標準:工資最低為600元/月;最高為 元/月。
3、工資分配形式
(1) 計件工資制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等融入定額;
(2) 結構工資制月收入由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工資及福利、補貼組成,各人根據以上總和領取。
(3) 年薪制的年薪由基本薪資加效益薪資(年終考核獎)組成,與個人業績考核掛鉤。
4、工資目標
公司上年工資總額1700萬元,預測本年計劃工資總額達到1850萬元,比上年增長8.8%,今后推選工資總額增長與企業經濟效益相掛鉤。
5、工資支付辦法
公司于每月二十日前足額支付全體員工的月收入。
6、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辦法
根據《勞動法》第六十二條、第五十一條、勞部發[1994]489號《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一條、國發[1996]77號和浙政[1986]52號、浙勞人險[1991]51號文件的相關規定執行。
(1)產假、晚婚假、喪假、工傷假的準天數:
A、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產假為90天,晚婚假15天;
B、喪假(只適用于直系親屬)7天;
C、工傷假:按實際準假天數。
(2)假期工資計算:
A、產假、晚婚假、喪假,以每月 元計算;
B、工傷假,按 計算。
7、實行全員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按樂清市社保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權利和義務
1、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1)企業根據生產經營的特點和管理的需要,根據國家規定的政策法規,有權制定本企業薪酬方針及工資支付相關的辦法與規章制度;
(2)企業根據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考評和獎懲;
(3)科學合理制定或調整生產(工作)定額標準;
(4)企業根據考勤和工作考核情況按時足額支付員工薪資,不
得無故拖欠,克扣或降低員工薪資;
(5)企業在發生經濟效益嚴重滑坡時,經雙方代表協商同意,
可以降低員工薪資發放標準,并報勞動部門和上級工會備案。但員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情況下,其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2、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1)員工代表有權參與企業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審議,充分反映員工的意見和要求;
(2)員工應遵守各項同規章制度,按時保質保量完成生產或工作任務;
(3)員工應堅持學習,不斷更新知識,提高自身素質。
(4)員工應做到安全生產、遵守操作規程,防止責任事故。
第四條 除本協議書以下,雙方認為需要協商的與工資分配有關的其他事項,經雙方代表達成的協議,可作為本協議的附件一并執行。
第五條 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因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發生重大變化或企業停產、轉產、兼并、破產等不可抗拒的外因使本協議無法履行時,經雙方商定,并經職代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后,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協議。須在協議變更或解除后五日內將協議變更的文本和變更(解除)說明材料報送市勞動行政部門和上級工會。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由于雙方中任何一方的過錯造成協議不能履行,由過錯的一方承擔法律責任;如屬雙方共同責任,可依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應負的法律責任;
2、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不能履行協議或一方受損害的,可不承擔法律責任;
3、雙方中任何一方違反協議時,應按國家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4、雙方中任何一方違反協議,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根據后果和責任,按國家有關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或條款與法律、法規、規定、政策有抵觸的,按國家和省市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本協議經雙方首席代表簽字后,經職代會審議通過,報市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后生效。
第九條 本協議一式五份,雙方各執一份,市勞動部門和上級工會各一份,所在鄉鎮工會一份。
第十條 由雙方指派代表成立監督檢查小組。企業方監督檢查檢查小組成員為 ,職工方監督檢查小組成員為 。監督檢查小組每半年檢查一次。檢查結果以書面形式提交雙方簽約代表。簽約代表認真和處理檢查結果。
第十一條 本協議自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全體員工公布。
以上條款已協商雙方確認無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