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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頁 集 體 合 同
人民電器集團公司和人民電器集團公司工會雙方(下簡稱甲乙), 經集體協商,并經職代會討論通過,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甲方和乙方為保護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調整勞動關系,共謀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工會法》及國家有關法規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本合同為雙方遵守的共同準則。
第三條 乙方代表職工依據本合同的原則,指導職工正確處理和甲方的勞動關系,并進行監督和協調工作。
第四條 乙方應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甲方制訂各項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均應符合本合同的原則,并應用乙方代表參加,聽取意見,加強合作。
乙方有義務支持甲方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動員和教育職工以主人翁態度對待勞動,遵守甲方依法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甲方支持乙方開展活動,但應在生產、工作時間以外進行,如有必要占用生產工作時間活動的,應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工會主席或其代表出席(列席)甲方股東大會、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議。
第五條 本合同對企業全體職工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六條 本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通過。
第二章 職工聘用
第七條 甲方根據生產經營情況,本著擇優錄用的原則,有權招聘職工,但不得招聘未滿16周歲童工。
甲方招工計劃及實施情況應向乙方說明。
第八條 甲方與職工個人在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之前,乙方應指導職工明確履行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約責任,企業建立勞動風險基金,具體辦法另行規定。乙方有權監督個人勞動合同執行情況。
第九條 甲方在制訂和修改勞動合同文本時,應聽取乙方意見。
第十條 因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的勞動爭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處理。
第三章 工作時間與休息制度
第十一條 甲方執行國家規定的工作制度。
第十二條 甲方有責任不斷管理,嚴格控制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盡可能避免或減少加班加點。
因生產經營、設備搶修等特殊情況需延長職工正常工作時間,按有關法律規定發放加班加點工資。
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一個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或采取“綜合計算”工時。
雙方應拒絕職工自愿延長工作時間進行加班加點的行為,雙方要創造條件,爭取全面執行國家規定的休息休假制度。
第四章 工資與津貼
第十三條 甲方根據按勞分配與同工同酬的原則,確定工資標準和職工的工資報酬。包括各類專項津貼。
第十四條 職工工資的確定,以職工本人工種、崗位勞動條件、實際勞動消耗量以及職工的技術業務水平等因素為主要依據進行勞動評定。
董事會在討論此類問題時,應有乙方代表參加。
甲方根據董事會的工資決議,提出分配方案。
第十五條 甲方在制定和變更公司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工資分配形式,工資發放辦法)時,應聽乙方意見,取得乙方的合作。
第十六條 甲方確保員工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職工月工資應在每月16日前發放。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職工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職工的工資。
第五章 職工福利
第十七條 甲方按規定每月提取工資總額的14%福利費、用于職工集體福利,不得挪作他用。
其中用于福利的部分,乙方有權協助和監督甲方(廠)合理安排使用。
甲方應定期向乙方提供該項基金使用情況報表。
甲方應每月提供全體職工工資總額的2%作為乙方活動經費。
第十八條 甲方有責任改善職工文化設施、膳食、保健藥品、交通條件,并提供其他與甲方經濟相適應的福利。
乙方支持和協助甲方為此所做的努力。
第十九條 甲方福利基金的發放辦法或標準,由甲方提出方案,或由乙方提出建議,均應經這雙方同意后實施。
第六章 勞動保健
第十二條 甲方根據國家勞動保險條例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乙方協助甲方做好各項勞動保險工作。
第二十一條 職工因工負傷、致殘、死亡;或患疾、生育因按“勞動法”有關規定執行,乙方應當協助該職工獲得物質幫助,并協助甲方做好妥善處理。
第二十二條 因職工流動的原因,甲方要逐步實行養老保險。甲